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張維特、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中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