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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簡祥紋
  •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 原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中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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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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