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張中芃間因111年
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1,64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張中芃間因111年
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1,64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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