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簡祥紋
- 法定代理人張維特
- 上訴人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張中芃間因111年 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1,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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