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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簡祥紋

上訴人
即原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張中芃間因111年

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1,64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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