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怡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 被 告 汪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匯款單據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