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邱憲龍、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川富工程行即廖麗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邱威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