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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許家菱
  •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朱文煌

  •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川富工程行即廖麗惠邱威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川富工程行即廖麗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邱威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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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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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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