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雍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判決駁回,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25日核定為5,935 萬元,故須課徵第二審裁判費80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