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柯秀貞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駁回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