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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苙翔有限公司鉑昌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苙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蘭婷 被 告 鉑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6月2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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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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