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張琬如

  • 當事人
    吳佩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 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12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 院網站,至111年3月22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股票 5 5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