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吳佩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 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12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 院網站,至111年3月22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股票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