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朝皇、王焜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代 理 人 王焜仕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6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111 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支票號碼 001 全營營造有限公司張咏雪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 2,570,400 元 110年11月30日 G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