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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琬如

聲請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代理人
王焜仕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6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 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支票號碼 001 全營營造有限公司張咏雪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 2,570,400 元 110年11月30日 G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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