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皇
- 代理人
- 王焜仕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6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 年度除字第11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支票號碼 001 全營營造有限公司張咏雪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 00000000000 2,570,400 元 110年11月30日 G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