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洪登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洪登正 施焜耀 李秋蓮 陳阿丹 林碧慧 洪登文 劉恒瑜 劉英豪 洪登祥 蔡明宏 謝偉志 陳美惠 何榮茂 陳佑銘 李文煌 蔣光智 施佳君 許献旻 馬惠華 洪秋琴 周淑真 林顯華 許惠芬 許乃珍 許惠貞 郭文淵 詹徽琪 昆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承 聲 請 人 黃志達 江晴足 張美惠 董瑤紅 鐘英秀 徐勝芳 吳佳玲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聲 請 人 李惠娥 林棣淑 陳香如 李明華 陳瑞美 施克龍 郭淑媛 郭文鴻 郭人慶 許進吉 陳慧娥 龔茶香 謝紋珍 顏秀娟 蔡旻娟 巫雪惠 許瓈壬 邱愛心 李淑雅 蘇玉如 周淑虹 吳俊岳 廖卿里 劉茂雄 翁子喬 許穎皓 林義順 許志豪 林玉梅 吳憶莉 吳錦香 梁瓊芳 柯惠雅 鄭秀琴 洪得榮 洪婕瑜 洪瑛穗 葉素勤 洪宸彗 洪得倫 洪得瑋 洪巧甄 洪釩溎 劉於藝 杜月雲 邱憶婷 龔鈺媜 王彩馨 楊珠艷 董靜倫 李曉娟 吳惠君 蔡瑞娥 姜宥妍 呂寗慧 廖秋雅 葉雅惠 黃靜停 陳雅萍 洪珮君 楊麗雲 郭人豪 劉於德 施文凱 周憶庭 洪鈞承 郭詩豪 李淑貞 李淑華 李明翰 蔣亞翰 蔣亞軒 翁崇恩 李律瑾 郭丁福 郭佩華 黃世樺 粘文勳 蔡玉珍 洪鳳昭 兼上列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李秋蓮 上列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至3418、編號3446至5058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即許瓈壬部分)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人執有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刊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准許部分(即主文第1項所示之聲請人部分):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 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本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1年4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駁回部分(即主文第2項所示之聲請人許瓈壬部分): 按,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公告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否則即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經查,本院111年4月26日登載之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民事裁定公告之內容,雖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公示催告,惟就附表內聲請人許「瓈」壬之姓名係記載為許「璨」壬,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附表在卷可稽(卷第141至142頁、第431至第432頁)。依上開說明,前開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既有此部分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許瓈壬就附表編號3419至3445所示之股票聲請之公示催告既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則其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