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鄭淑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2號聲 請 人 鄭淑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4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1年6月13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41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7894][8]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2003][4]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2363][4]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98702][8]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111486][7]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115119][5]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130256][7] 股票 1 1000 00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150777][2] 股票 1 1000 009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166241][0] 股票 1 1000 01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198598][9] 股票 1 1000 01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D213551][3] 股票 1 1000 01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D236855][7] 股票 1 1000 01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41243][5] 股票 1 1000 01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41244][7] 股票 1 1000 01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78275][7] 股票 1 1000 01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78276][9] 股票 1 1000 017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78277][0] 股票 1 1000 01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78278][2] 股票 1 1000 019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296954][2] 股票 1 1000 02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309208][0] 股票 1 1000 02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D325777][6] 股票 1 1000 02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35522][1] 股票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