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三商五金行
- 法定代理人
- 杜瑞
- 訴訟代理人
- 曾浩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第82號公示催
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
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7月2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三商五金行 杜瑞 德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7,600元 110年2月5日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