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又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又田 訴訟代理人 許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爭股 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4月22 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 第107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股票 1 72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