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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慧如

聲請人
陳又田
訴訟代理人
許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4月22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股票 1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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