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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琬如

聲請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曾瓊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12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唐慕蓮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800,000元 111年3月11日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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