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汎德股份有限公司、德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成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曾瓊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12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唐慕蓮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800,000元 111年3月11日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