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田大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 理 人 游惠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1年 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等語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6月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除戶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股票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