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蓋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13,056元 111年4月22日 YHA0000000 002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蓋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5,880元 111年4月22日 Y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