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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劉建良即馥辰視覺影像設計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第210號公示催
    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
    2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
    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1年8月2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元氣早餐有限公司 王素靜 馥辰視覺影像設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 0000000000000 28,613元 111年8月2日 X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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