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沈鳴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沈鳴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1年8月16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1年11月16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智嫻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2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394 股票 1 400 003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614 股票 1 800 004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937 股票 1 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