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謝豐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謝豐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 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11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 院網站,至111年2月1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3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股票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