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曾華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曾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參拾柒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10年 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證券37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7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2月8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372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0 股票 7 7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0 股票 7 7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0 股票 4 4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775 股票 1 10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53 股票 1 10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54 股票 1 145 008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4 股票 1 813 009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98 股票 1 31 010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4 股票 1 42 01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29 股票 1 687 01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95 股票 1 485 013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14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00 股票 4 40000 015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0 股票 4 4000 016 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72 股票 1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