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簡祥紋

聲請人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聲請人
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發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宥廷律師
相對人
黃穎秀
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66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達其目的,又聲請人已與買方訂定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約定,倘未遵限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解除契約,聲請人需退還買賣價金,並給付遲延利息及至少按房地總價15%計算之違約金,聲請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就連續壁頂端需以混凝土鋪平,興建本案大樓之1樓地板相接合,倘依假處分強制執行命令,拆除連續壁之頂端,將破壞系爭連續壁結構之完整性,對整棟大樓之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之危害之情,確已提出專業建築師之書面意見予以釋明,是就系爭假處分裁定,確有供擔保停止執行之法源及必要性、急迫性。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等語。

二、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均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如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得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即無再依上開規定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系爭假處分裁定固未同時記載聲請人得供擔保後免為獲撤銷假處分,且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達其目的,惟系爭假處分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抗告裁定)准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645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系爭假處分裁定及抗告裁定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顯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供擔保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