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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淑娟
  • 被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林淑娟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明宗 相 對 人 莊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現金或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安生醫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26日邀同相對人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循環動用期限自110年8月26日至111年8月26日,該筆借款於111年6月28日申請本金展延12個月。詎慶安生醫公司於聲請人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於112年5月10日發生存款不足遭退票,當日因無法聯繫該公司,同日下午3時實地訪查該公司營運登記地址及倉庫,發現均已大門 深鎖無人回應,且查多家新聞報導有無預警停業及跳票落跑等情形,營運狀況顯然惡化,償債能力及財務狀況均堪慮,且另經媒體報導高雄市議員接獲藥師公會陳情指該公司要求下游藥局預先支付貨款,卻疑似捲款潛逃,受害藥局超過150家,受損金額更高達5000萬元,查詢票信及聯合徵信資料 ,該公司存款不足遭退票而未清償註記金額總計300餘萬元 ,於各家金融機構總借款高達1億2千多萬元,足見相對人於本案債務無償債誠意,甚而隱匿財產企圖逃避債務,若不及時實施假扣押,任由處分財產,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聲請人有聲請保全之必要,且願提供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之有價證券供擔保以 代釋明不足,爰請求裁定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2,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 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現存可知之積極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即假扣押之請求)相差懸殊,將無法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債權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而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參照),並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 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5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就本件請求之原因部分,業據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清償債務事件),並提出放款借 據及本金展延申請書、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等為證,堪認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亦據聲請人陳明如前,並提出催收紀錄卡、訪查照片、新聞報導資料、票信及聯合徵信查詢資料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雖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尚有不足,惟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已補足之,所請尚無不合,爰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可能受有損害、本件案情繁雜程度暨所需訴訟期間、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及假扣押原因釋明程度等一切情狀,酌定如主文第1項之擔保金額准許其聲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如供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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