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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楊捷羽

原 告
朱韻玲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曜駿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依本院通知書所示事項遵期補正、陳報到院,並於收受對造之書狀後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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