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黃科晉
- 被告
- 普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可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18,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18,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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