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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萬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招

原告與被告張憲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83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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