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
- 原告
- 羅國祥
- 被告
- 安邦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給付63,920元、預告工資28,250元、資遣費70,500元、精神賠償100,000元、積欠薪資366,42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168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32,258元(計算式:63,920元+28,250元+70,500元+100,000元+366,420元+3,168元=632,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其中請求特休給付63,920元、預告工資28,250元、資遣費70,500元、積欠薪資366,42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168元,合計532,258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3,8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7元(計算式:3,000元+6,940元-3,893元=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