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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牧玨

原告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瑂
被告
張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柒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至109年11月13日止,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司機乙職,負責配送貨物與客戶及收受客戶給付之貨款等事項。被告明知其為原告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僅係暫時代為收取、保管,於收取後應於該月底前悉數繳回原告公司,惟其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9年4月起至同年12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886,131元侵占入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有理由者為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6,1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刑事判決為證(本院卷第11至22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並經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前揭業務侵占行為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其所為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且顯已違誠實信用原則,該當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原告侵權行為之請求既經全部准許,其併依不當得利、委任法律關係而為相同請求,即毋庸審酌。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請求被告給付886,1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帳單日期 所收取貨款應繳回公司之時間 客戶名稱及地址 收取貨款 (新臺幣) 繳回部分貨款金額(新臺幣)及日期 侵占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09年5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22,314元 無 64,685元  10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42,371元   2 109年5月1日至5月15日 109年6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48,518元 109年6月2日繳回 50,000元 31,360元  10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32,842元   3 109年6月1日至6月15日 109年7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92,166元 109年7月15日繳回 100,000元 78,322元  10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77,058元    10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9,098元   4 10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109年8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41,736元 無 125,861元  109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62,054元    1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號之山西小館 10,853元    109年7月16日至7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11,218元   5 109年8月1日至8月15日 109年9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66,958元 無 183,281元  1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40,586元    1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號之山西小館 6,435元    1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34,634元    109年8月1日至8月15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2,388元    109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27,160元    109年8月12日  高雄市○○區○○街0號對面之現炒小吃仁武店 5,120元   6 10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109年10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37,622元 無 207,370元  1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28,822元    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號之山西小館 4,646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8,116元    1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23,762元    109年9月29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814卡拉OK 6,548元    109年9月22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鰲爐 8,450元    109年9月30日   11,226元    109年9月30日  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劉董 8,600元    109年9月17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南大門韓國食堂 6,260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帝王薑母鴨華夏店 1,980元    109年9月25日   19,912元    109年9月16日  高雄市○○區○○○路00號隔壁之霸味薑母鴨右昌店 6,322元    109年9月1日至9月15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8,286元    1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5,794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街00號之好顧客 808元    109年9月4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山豬炭烤店 5,760元    109年9月18日   8,506元    109年9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金聯遠洋海產 5,950元   7 1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109年11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上味寶島平價水產 23,096元 無 192,182元  109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42,364元    109年10月26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11,426元    109年10月27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鰲爐 10,230元    109年10月12日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與八德中路萊爾富對面之練歌場 6,384元    109年10月16日 (起訴書誤載為27日)   10,094元    109年10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尚品薑母鴨羊肉爐 1,210元    109年10月7日   6,202元       2,780元    109年10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帝王薑母鴨華夏店 4,138元    109年10月17日   13,240元    109年10月9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酒窩會館 35,770元    109年10月30日  高雄市○○區○○路00號之在地人鮮烤蚵(起訴書誤載為在地人鮮蚵烤) 480元    1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珍品筑Music小酒館 6,630元    109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11,600元    109年10月29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歐巴馬熱炒 4,698元    109年10月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山豬炭烤店 1,840元    8 109年11月2日 109年12月31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樂仙居燒烤 3,070元 無 3,070元 合計    1,036,131元  88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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