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琴
上訴人與林頴瑞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936元,應繳裁判費為7,6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與林頴瑞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936元,應繳裁判費為7,6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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