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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黃科晉
被告
普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可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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