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勾堂烘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貴公司與債務人成立之合約內容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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