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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債權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權人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CITY2管理服務合約書雙方簽章之合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以釋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台端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23,991元中,已包含民國111年9月遲延利息2,198元及111年10月遲延利息835元,台端就上開二筆遲延利息部分,再請求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即為複利)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是否具狀更正為請求323,991元,及其中320,958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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