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蔡筱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斯熊國際有限公司、黃同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同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格斯熊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