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 債權人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 法定代理人
- 潘煥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催告債務人還款函及送達回執。若無上開文件,請更改本件利息請求日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