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奇儒喬鴻半導體有限公司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喬鴻半導體有限公司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玖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52,007元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3.47﹪ 112年1月27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