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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筠賴楹嬅即旭翔商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董瑞筠 債 務 人 賴楹嬅即旭翔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9,998元 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3.24﹪ 112年2月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 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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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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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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