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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王治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債 權 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債 務 人 王治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治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治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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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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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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