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 債權人
- 達曄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112年3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021741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二、請提出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