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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崧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宸(已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發112年度司促字第6187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1,847元云云。惟查,債務人崧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宸已於聲請前之民國111年8月6日死亡,業據債權人提出其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紙附卷可稽,債權人以潘宸為債務人崧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為有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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