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 債權人
-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豐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博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豐綠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債務人有變更名稱,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