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 債權人
- 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吳淑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育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定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育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定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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