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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債權人
謝蒲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慶、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鄭昭惠、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周瑞慶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街00號、鄭昭惠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000號6樓、陳若慧住所地在花蓮縣○○鄉○○村○○00號、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設址南投縣○○鎮○○路0000○00號、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法人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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