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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債權人
上德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哲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利息請求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無法提出,請依據台端提出之合約書付款辦法第1、2項之約定,於每月15日估驗後,40天電匯付款之翌日為給付遲延日計算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陳報上開時間為何,並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或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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