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為騰即鑫祥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為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台端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附表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借據所載違約 金計算方式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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