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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債權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理人
吳正旭
債務人
黃家閎即藍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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