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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即債 郭齡穗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翁健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予以公告、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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