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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佳青、林仕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沈佳青、林仕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區崎吉段28、72、74地號土地及高雄巿茄萣區崎漏段512-2、512-62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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