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水龍、王冠翔、王冠勤、王秋涓、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藍田中段124地號土地 及其上116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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