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
- 聲請人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昶彤
- 訴訟代理人
-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水龍、王冠翔、王冠勤、王秋涓、王品薇、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藍田中段124地號土地及其上116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