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和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