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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惠富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昇呈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被告
川水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楊素花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有如本院另為通知所載之事項須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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