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許慧如
- 法定代理人潘品妙
- 原告順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玲娟即新旺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順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品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昱熹律師 被 告 黃玲娟即新旺企業社 兼訴訟代理人 范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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